受影響人士,不單包括重建區內的居民和商舖,也包括在重建區周邊地帶生活的市民。因為重建後周邊地價颷升,而整個交通、社區網絡、生活環境等也會有震蕩變遷,周邊的市民,在生活成本或方式上,或多或少受到牽連而要改變。事實上,「社區」本來就無須以政府所劃的重建區為界線,地方本來就會發展出自己的社區,不一定會與政府劃定的重建區範圍一樣。
2.1 受影響人士
01 八月 2010 發表留言
in 2. 實踐人權視野中的「以人為本」:認清「權利」(RIGHTS )與「利益」 /「利潤」(INTEREST/PROFIT)為兩種不同的概念, 市區重建原則 標籤:社區網絡, 社區影響, 重建區周邊地帶
4c 市區重建應使整體社會受惠。
31 七月 2010 發表留言
in 市區生活質素, 檢討《市區重建策略》條文 標籤:社區影響, 重建區周邊地帶, 公共用途, 可持續發展, 收回土地條例, 以人為本
評論現況
社會是由許多小社區所組成,每個小社區,又由許多人的網絡所形成;故每個地區的發展,都與整體社會息息相關,如可在舊區實踐可持續發展理念,整體社會自然會受惠。
利益嚴重向發展商傾斜
現時的重建項目,側重於經濟利益,嚴重向發展商傾斜,漠視小市民的基本權益。
未能達致整體社會受惠的情況
每個重建項目必須符合「公共用途」的要求,市建局才可行使《收回土地條例》的權力,強行統一重建區內的業權。過往經驗顯示,市建局跟發展商一樣,只會顧及重建項目的財務可行性,鮮有藉著重建的機遇履行社會責任,發展商亦只懂得把重建項目包裝成豪宅出售謀利,發展規模和設計與周圍環境極不協調,又引入大量車輛,造成交通擠塞。在現行重建模式中,重建區內外的人,包括業主、租客、商戶、社區空間使用者、周邊社群等,都難以受惠,只有一小撮人的受惠(尤其是地產商)並不能滿足「公共用途」的要求。
案例
請參考第3 、4a 、4b 、5a-l 條文的案例。
建議
重新檢視何謂「整體社會受惠」
「整體社會受惠」不應只看整體國民生產總值的上升,或只看發展商的利潤,更不該只是市建局收入的上升。「整體社會受惠」應指明為下列內容:
舊區雖然要發展和更新,也不能犧牲在當地生活的街坊的基本權益。重建應以受影響的人的基本權利為優先考慮,尊重基本人權是一個文明社會最根本的自我保障的基石。
根據聯合國於1986 年的《發展權利宣言》(Declaration on the Right to Development) ,指出每個人在發展中應有的權利,就是人人有權參與、貢獻和享受經濟、社會、文化與政府的發展,而社會應當有責任提供這樣的生活環境。而「發展的權利」(right to development) ,是指每個人可以有自主自決的權利,參與制訂政策,以及平等分享社會的財富等。
「經濟發展」的概念比「經濟增長」更為廣泛而長遠,「經濟發展」應包含一系列的社會目標,包括維護每個人選擇生活方式的自由,令社會體系在社會、經濟、文化各方面邁向更文明、更平
等。
具體措施的改進,請參考第3 、4a 、4b 、5a-l 條文的改善建議。